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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赵平与宗桂喜、朱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平,宗桂喜,朱汉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赵平。被告宗桂喜。被告朱汉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平与被告宗桂喜、朱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平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平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平负担。审判员 杨    霞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延凯(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