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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酉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酉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185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酉某。因本案于2014年1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4)2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酉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酉某利用与酉某成的亲属关系,使用酉某成经营的龙岗区平湖街道某汽车信息有限公司作为赌场,召集周边人员前来赌博,酉某则从中“抽水”渔利。2014年1月9日0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上述地点一楼房间内抓获正在参赌的人员六名、缴获赌资4435元人民币及赌具,并将酉某抓获。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酉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酉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酉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酉某利用与酉某成的亲属关系,使用酉某成经营的龙岗区平湖街道某汽车信息有限公司作为赌场,召集周边人员前来赌博,酉某则从中“抽水”渔利。2014年1月9日0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上述地点一楼房间内抓获正在参赌的人员六名、缴获赌资4435元人民币及赌具,并将酉某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赌桌、扑克牌;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酉某成、向某德、陈某涛、廖某护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酉某的供述;5.勘验、提取、扣押、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酉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酉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酉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上述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麻将桌一台、扑克牌一副、人民币1205元予以没收处理,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 伟人民陪审员  李伟华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佳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