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马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卫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马民初字第178号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莹。委托代理人:李梦桦。被告:谢卫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卫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汪优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