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知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山市古镇天创餐饮娱乐服务中心、宋涛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7)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山市古镇天创餐饮娱乐服务中心,宋涛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二法知民初字第34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系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邵如榜、朱宇文,系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古镇天创餐饮娱乐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投资人:宋涛。被告:宋涛,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天创餐饮娱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天创娱乐中心)、宋涛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邵如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创娱乐中心、宋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原告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音集协根据权利人的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流行经典合辑(三)》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原告音集协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专辑共收录10张光碟,收录《熟能生巧》等MTV音乐电视作品。北京某某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对《熟能生巧》的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原告音集协与某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性专属授权,权利包括原告音集协可以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被告天创��乐中心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内,公开使用卡拉OK点播系统播放原告音集协管理的《熟能生巧》的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音集协的合法权益。故原告音集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天创娱乐中心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被告天创娱乐中心、宋涛赔偿原告音集协经济损失7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3000元(包括律师、公证费、取证消费费用、路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等);3、被告天创娱乐中心、宋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音集协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法出版物光碟复制品;2.合法出版物封面、封底及歌曲目录;3.(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9号公证书;4.(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2902号公证书;5.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天创娱乐中心、宋涛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音乐电视作品一套(10碟装),该作品的包装盒封面标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该套作品第八部分收录了《熟能生巧》等作品,该部分的歌曲均标明著作权人为某某公司。2013年11月11日,音集协与某某公司再次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某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某某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某某公司有义务��助进行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某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现没有证据证实某某公司于合同期满后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提出书面异议。2013年11月7日,音集协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3年11月13日,音集协的代理人林某某、肖某某与该公证处的公证员张某、工作人员刘某来到位于中山市,店面标示为“乐都盛世KTV”的场所,林某某与肖某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办理相关手续后,进入该场所二层的“A216”房进行消费。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肖某某在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熟能生巧》在内的120首歌曲,林某某并对上述120首歌曲播放画面过程进行了录像,肖某某取得票面印章为“乐都盛世KTV收银专用章”、号码为0000995的收据一张和名片1张。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林某某将录像设备中的录像内容下载到公证员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中,并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张。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上述经过进行了公证并于2013年11月28日出具了(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2902号公证书。庭审中,现场开启证据保全的信封,有光盘三张,光盘上分别标注了“1、2、3”。经比对,在播放2013年11月13日在天创娱乐中心现场摄录的被控侵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时,播放屏幕上显示的有关作品的表演者、词曲、导演、音乐旋律、演唱内容、背景画面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熟能生巧》相同。2014年5月30日,音集协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天创娱乐中心赔偿其损失7000元、合理费用3000元。经济损失7000元的依据为:涉案歌曲的知名度、天创娱乐中心的经营规模、中山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许可使用费的标准等。本次诉讼的合理费用为律师费20000元(32个案件),综合请求合理费用3000元。音集协未能就其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损失及天创娱乐中心的违法所得进行举证。另查明:天创娱乐中心成立于2012年5月11日,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宋涛,经营范围是卡拉OK歌厅,餐饮服务(不含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经营地址是中山市。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音集协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二、本案诉争的音乐电视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三、天创娱乐中心是否构成侵权。第一个争议焦点。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保护音像著作权合法权益的组织,某某公司是依法取得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音集协与某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音集协经授权取得了独家行使许可卡拉OK经营者复制、放映音乐电视作品并获得报酬以及对侵权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音集协与某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海碟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的内容,授权合同签订于2013年11月11日,有效期限截至2016年11月10日止,音集协获得的授权尚处于有效期间内,故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音集协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第二个争议焦点。音集协主张《熟能生巧》电视音乐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经本院审核,该作品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需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制、服装、灯光等创造性劳动,体现了制片者的个体化创作,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音集协依法享有该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第三个争议焦点。(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2902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天创娱乐中心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放映前述音乐电视作品,与音集协主张的音乐电视作品的表演者、词曲、导演、音乐旋律、演唱内容、MTV画面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作品一致。天创娱乐中心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营业场所放映前述音乐电视作品已获得权利人许可,其认为在安装点歌系统时,涉案歌曲已经包含在内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故天创娱乐中心的行为侵犯了音集协对前述音乐电视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之规定,因音集协、天创娱乐中心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音集协的实际损失情况及天创娱乐中心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天创娱乐中心的经营规模、地理位置、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多次因侵权被诉至本院,且否认侵权)和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许可使用费标准、中山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并根据音集协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的情况,本院酌定由天创娱���中心支付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元。宋涛的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本案中,天创娱乐中心的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宋涛是天创娱乐中心的投资人,根据上述规定,若天创娱乐中心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的,作为投资人的宋涛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古镇天创餐饮娱乐服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提供涉案《熟能生巧》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并从其曲库中删除该作品;二、被告中山市古镇天创餐饮娱乐服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赔偿款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400元。若被告中山市古镇天创餐饮娱乐服务中心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被告宋涛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山市古镇天创餐饮娱乐服务中心、宋涛��担(该款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廖辉龙审判员 郭 宁审判员 阮春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琦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