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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五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五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王庄镇乔湾村6组。被告乔某甲(曾用名乔某乙),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新野县王庄镇乔湾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乔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坤亚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齐显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