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五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五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王庄镇乔湾村6组。被告乔某甲(曾用名乔某乙),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新野县王庄镇乔湾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乔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坤亚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齐显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