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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刑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罪犯胡斌犯抢劫罪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刑执字第666号罪犯胡斌,男,生于1990年9月1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初中文化,现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了(2011)南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于2014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认为罪犯胡斌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供了综合评审鉴定、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斌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标准分累计达107.3分。以上事实,有对罪犯胡斌改造表现的评审鉴定材料,罪犯胡斌的个人总结,对罪犯胡斌的计分考核统计表、小组评审鉴定,管教干部的证实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斌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罪犯胡斌的劳动改造表现,结合其执行罚金刑的能力和执行情况,决定对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东审判员  邓恒志审判员  杨 垚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益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