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34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杰杰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杰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3456号罪犯刘杰杰,曾用名刘杰。原住河南省潢川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0日作出(2006)信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杰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杰杰、贾立、张亮及其法定代理人张禄才、王雨及其法定代理人周花霞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5090.49元。罪犯刘杰杰于2007年5月16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刘杰杰在执行期间,2009年8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12月26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杰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9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刘杰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杰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2014年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2012年3月、2013年8月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柳某、赵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杰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杰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26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昌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