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法执字第8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洛阳天强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天强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七法执字第882-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天强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关林镇大东村。法定代表人陈建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文轩,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村北。法定代表人席增奇,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洛阳天强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一块外,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查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且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法执字第8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群岭审判员 王 昊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