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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初字第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佳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佳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01621号原告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浦区苍梧路龙河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赵义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玮。被告王佳佳。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佳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 静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林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