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许富志与被告林信传、林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富志,林信传,林美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2055号原告许富志,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信传,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美玉,女,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富志与被告林信传、林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富志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富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富志负担。审判员 苏挺颖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