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德民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许富志与被告林信传、林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富志,林信传,林美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2055号原告许富志,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信传,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美玉,女,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富志与被告林信传、林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富志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富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富志负担。审判员  苏挺颖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