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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执字第0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西安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省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民执字第0002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某,女。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三终字第008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西安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7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银行账户,冻结期限6个月。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亦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周民执字第000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楠审判员 赵建峰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 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