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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执字第57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戚桂喜与被执行人施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桂喜,施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法执字第579-3号申请执行人:戚桂喜。被执行人:施永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江民一初字第244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戚桂喜与被执行人施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每月有退休金打入其银行账户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施永生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石柱岭支行开户账号:21×××62内存款人民币9000.00元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白沙支行;账号:02×××08;户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施永生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石柱岭支行开户账号:21×××62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从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3月29日止,届时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显杰审 判 员  何 勇代理审判员  韦益情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