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浚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赵红连与任进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连,任进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浚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赵红连。被执行人任进增。申请执行人赵红连与被执行人任进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2014)浚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文宇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同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