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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浚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赵红连与任进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连,任进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浚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赵红连。被执行人任进增。申请执行人赵红连与被执行人任进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2014)浚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文宇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同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