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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刘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唐民初字第653号原告王某某,女,195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委托代理人李英杰,唐县光明路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被告刘某某,女,1957年1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刘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英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的弟弟王某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王某甲的妻子携子改嫁。王某甲在省监狱服刑期间患病,依法保外就医。在王某甲服刑及保外就医期间,原告王某某对其探望、照料、扶助。因王某甲感谢原告王某某对其的照料,于2013年8月4日立下遗嘱,将现有的宅院内房屋三间半,待其死后由二姐王某某继承所有权、使用权。王某甲于2013年8月5日死亡。因原告处境艰难,有意将所继承胞弟王某甲的房屋转卖他人,弥补经济困境,抚养侄女长大成人。由于二被告从中无理干扰多次转让不能如愿,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涉案遗嘱合法有效;依法判令二被告停止干扰原告按遗嘱行使权利;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高某某未答辩。被告刘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系王某甲二姐。王某甲在服刑期间,两个儿子随妻改嫁,原告王某某多次看望王某甲。在王某甲患病保外就医期间,原告王某某将王某甲接到自己家中,照顾起居。为此王某甲于2013年8月4日请见证人高某某、于某某,并委托佘某某代书遗嘱,该遗嘱载明:“遗嘱。立遗嘱人:王某甲,汉族,男,44岁,系唐县**村人。为了防止遗产纠纷特请高某某、于某某作为见证人,并委托佘某某代书遗嘱如下:在我触犯法律服刑期间,两个儿子随妻改嫁他人并一次未探望我,但二姐王某某带钱带物多次看望;保外就医时儿子未回,可二姐把我接到她家,生活起居、打针、用药等精心照料,关怀备至,使我内心感动,因此在我脑子清楚时,为防止意外死亡和遗产继承纠纷特立遗嘱:我现有财产房三间、宅基一块、责任田二亩由我二姐王某某全部继承,与他人毫无关系。希望大家尊重本人的遗愿,遗产继承按本遗嘱执行。本遗嘱一式三份。见证人高某某、于某某、继承人王某某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王某甲(按捺手印)。见证人:高某某(按捺手印)、于某某(按捺手印)。代笔人:佘某某(按捺手印)。遗嘱立于唐县**村。2013年8月4日。”王某甲于2014年8月5日死亡。遗嘱中的宅基地一处及其地上附着的房三间是王某甲于1991年1月在分家析产时所得,是其个人财产。王某甲之子王乙、王丙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以上遗嘱所列财产的继承。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应按遗嘱继承办理。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就本案而言,因王某甲已死亡,继承已开始。涉案遗嘱为代书遗嘱,原告王某某系死者王某甲法定继承人之一,应按遗嘱继承王某甲的个人财产。因遗嘱中的宅基地一处及其地上附着的房三间是王某甲于1991年1月在分家析产时所得,是其个人财产,其有权进行处分,故王某甲立遗嘱将宅基地一处及其地上附着的房三间指定由原告王某某继承,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就遗嘱中的责任田二亩,因原告王某某未提交书面证据证实系王某甲承包,本院不作处理。原告王某某称被告高某某、刘某某干扰其按遗嘱行使权利,因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确认2013年8月4日王某甲所立遗嘱中将宅基地一处及其地上附着的房三间由原告王某某继承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永会审 判 员  刘二喜代理审判员  刘子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