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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欧俊和与黄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俊和,黄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931号原告:欧俊和,男,湖南省永兴县人。被告:黄基成,男,湖南省永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俊和与被告黄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俊和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俊和向本院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俊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欧俊和负担。审判员  李剑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永堪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