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欧俊和与黄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俊和,黄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931号原告:欧俊和,男,湖南省永兴县人。被告:黄基成,男,湖南省永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俊和与被告黄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俊和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俊和向本院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俊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欧俊和负担。审判员 李剑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永堪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