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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李俊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李俊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田云,经理。住所地:沈丘县东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赵天宇,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七一东路**号*号楼***室,身份证号码:4127011972********。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俊新,男,1953年5月20日生,汉族,沈丘县,农资经营户。原告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天宇、被告李俊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被告以赊销方式销售我公司经营的各类化肥,截止到2013年12月底,被告欠我公司化肥款41600元。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416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俊新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是销售原告经营的化肥,但2013年没有结帐,若算清帐目,我仅欠原告款10000元左右。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的化肥,2011年1月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化肥款壹万壹仟元整”,欠条上有被告李俊新的亲笔签名。2011年1月28日偿还5000元。2013年1月2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到现金(43600元)肆万叁仟陆百”欠条上有被告李俊新的亲笔签名。2013年12月26日还款8000元。现被告仍欠款41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而引起纠纷。上述事实,由被告李俊新向原告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二份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俊新欠原告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货款41600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俊新应当及时清偿。被告李俊新辩称,结算后仅欠原告10000元,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案欠款41600元是原、被告在买卖化肥、种子的过程中形成的,在性质上应认定为合同之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依法清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化肥、种子,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俊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化肥款41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由被告李俊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泽峰审 判 员  王广轩代理审判员  马瑞丽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