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湖北友运公司与新疆鸿飞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省广水市友运通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鸿飞机动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阿图什市阿克路汽车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保字第00030号申请人湖北省广水市友运通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武胜关镇武兴大道37号。法定代表人杨余强,经理。被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鸿飞机动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新疆维吾尔阿图什市阿克路汽车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广水市友运通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鸿飞机动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新R249**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新疆维吾尔阿图什市阿克路汽车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新P30**挂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各一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鸿飞机动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新R249**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新疆维吾尔阿图什市阿克路汽车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新P30**挂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各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 锐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爱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