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杨桂珍与孙志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珍,孙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京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杨桂珍。被执行人孙志鹏。杨桂珍与孙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京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孙志鹏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桂珍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371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志鹏有两套回迁房,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孙志鹏在服刑,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京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戎海鹏审判员 于 文审判员 姚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桑国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