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尚志兵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尚志兵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3671号罪犯尚志兵,绰号“二兵”。原住河南省长垣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尚志兵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罪犯尚志兵于2011年2月25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尚志兵在执行期间,2013年1月15日减刑九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尚志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9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尚志兵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尚志兵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014年7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2013年7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常某、刘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尚志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尚志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