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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29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2989号原告刘某某,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忠,涿州市清凉寺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