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29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2989号原告刘某某,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忠,涿州市清凉寺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