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永美、谈闵与谈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美,谈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李永美。委托代理人蒋红英(受李永美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谈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南路义源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美与被告谈闵、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永美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李永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李永美承担。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