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执字第16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李海燕与赵伟兵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燕,赵伟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执字第1692-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燕,女,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赵伟兵,男,住肥城市。申请执行人李海燕与被执行人赵伟兵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4日作出(2013)肥民初字第3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海燕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伟兵履行了法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