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开法执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关于开平市开顺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学斌、黄学维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开顺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黄学斌,黄学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字第933号申请人:开平市开顺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黄学斌,女,1978年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学维,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关于开平市开顺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学斌、黄学维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8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二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10万及利息给申请人,因二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经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有其共同共有的用于抵押的开平市三埠区祥龙X区X号X房,因该房屋有其家属在居住生活暂未能处置。另向银行、国土资源、车辆登记等部门调查,均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申请人发出通知,限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其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无法处置,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开法执字第9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