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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0119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定远县双龙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双龙水泥有限公司,安徽金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1191-1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双龙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严桥乡严桥街,组织机构代码证67755663-3。法定代表人诸应周,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金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西淝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623816-2。法定代表人夏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双龙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金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合民二终字第00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金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金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97508.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斌代理审判员  黄磊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