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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深圳流行元素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九药品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901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流行元素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三九药品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901号原告深圳流行元素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雄。委托代理人袁宪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71746。被告深圳市三九药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庆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流行元素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36.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蔚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