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行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与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宿中行初字第00022号原告房守坤诉被告萧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已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