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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商初字第86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与徐相东、叶国华、叶纪东、曹汉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徐相东,叶国华,叶纪东,曹汉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商初字第86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陆光辉,该支行行长。被告徐相东,男,生于1973年10月24日,汉族,干部,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叶国华,男,生于1972年6月1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叶纪东,男,生于1972年7月1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曹汉会,女,生于1971年9月17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叶纪东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与被告徐相东、叶国华、叶纪东、曹汉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徐相东、叶国华、叶纪东、曹汉会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徐相东、叶国华、叶纪东、曹汉会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美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