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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足区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安全与龚代中,王先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0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商安全。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大足区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绍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廷伟,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龚代中。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先坤。再审申请人商安全、重庆市大足区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龚代中、王先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商安全、重庆市大足区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