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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中法立民申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冯惠华与胡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惠华,胡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立民申字第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惠华,女,汉族,住址: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黄艳军,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华,女,汉族,住址: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雷玉东,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冯惠华因与被申请人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3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冯惠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文贞审判员  江 敏审判员  徐火传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舟影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