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中法立民申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冯惠华与胡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惠华,胡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立民申字第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惠华,女,汉族,住址: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黄艳军,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华,女,汉族,住址: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雷玉东,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冯惠华因与被申请人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3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冯惠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文贞审判员 江 敏审判员 徐火传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舟影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