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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蔚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刘玉梅、段如兵与段如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梅,段如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蔚民初字第867号原告刘玉梅,农民。被告段如兵,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梅诉被告段如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撤销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玉梅负担。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秀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