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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开少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葛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开少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葛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戴卫忠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俊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