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黄仁和与张红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仁和,张红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民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黄仁和,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侗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红吉,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红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七日内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黄仁和借款本金33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321元,执行费3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红吉在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红吉在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存款39054.6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彦华执行员 王涛兴执行员 宋林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