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刑一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付涛、邱月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涛,邱月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一法刑一初字第87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涛(绰号“三娃”),男,1992年2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泸县)。因本案于2014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邱月,女,1991年8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泸县龙马潭区)。因本案于2014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1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涛、邱月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俊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涛、邱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付涛、邱月租赁中山市沙溪镇港园村港头大街36号出租屋、港园村港头大街44号铺面并利用上述44号铺面经营“渝川理发店”期间,共同以招募、容留、安排、介绍等方式组织卖淫女龙某,4、叶某2、谢某、韦某在其理发店及上述出租屋进行卖淫,并从中收取卖淫所得、计提发放给卖淫女以及每月从卖淫女处收取“管理费”进行牟利。同年3月4日,公安人员依法对上述理发店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付涛、邱月,以及卖淫女龙某,4、叶某2、谢某、韦某、嫖客吴某,邓某,4、赖某,并从被告人付涛、邱月处缴获赃款人民币共计3025元。归案后,被告人邱月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付涛、邱月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涛、邱月辩称:其与卖淫女之间是松散的结构,没有管理、控制与安排卖淫女,只是容留卖淫女卖淫。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付涛、邱月在港园村港头大街44号铺面经营“渝川理发店”(又名“枫美发廊”)期间,租赁中山市沙溪镇港园村港头大街36号出租屋,容留卖淫女龙某,4、叶某2、谢某、韦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收取提成及“管理费”进行牟利。同年3月4日,公安人员依法对上述理发店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付涛、邱月以及卖淫女龙某,4、叶某2、谢某、韦某、嫖客吴某,邓某,4、赖某,并从被告人付涛、邱月处缴获违法所得人民币3025元。归案后,被告人邱月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3月3日晚上,公安人员对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涉黄场所中山市沙溪镇港园村港头大街“渝川理发店”进行布控。次日凌晨,公安人员在上述理发店抓获被告人付涛、邱月及卖淫女韦某。随后,公安人员在理发店背后的出租屋(港园村港头大街36号)内抓获卖淫女龙某,4、谢某、叶某2及嫖客吴某,邓某,4、赖某。2.现场照片,证明卖淫场所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港园村港头大街44号“渝川理发店”(枫美发廊)及发廊背后的出租屋(港园村港头大街36号)。3.搜查笔录、缴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公安人员从案发现场缴获手机3部、租赁合同1份、账本1本、避孕套27个、人民币5125元(其中人民币3025元为违法所得)。4.渝川理发店工商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证明被告人付涛、邱月经营“渝川理发店”及承租背后出租屋的情况。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龙某,4、叶某2、谢某霞、韦某丝及嫖客吴某,邓某,4、赖某坤因卖淫嫖娼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7.证人胡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3月,其将中山市沙溪镇港园村港头大街44号商铺出租给被告人付涛、邱月二人经营发廊。8.证人胡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2月开始,其将中山市沙溪镇港园村港头大街36号出租屋租给被告人付涛、邱月使用。9.证人龙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其经朋友介绍到“枫美发廊”(“渝川理发店”)从事卖淫活动。发廊老板是“三娃”夫妇(被告人付涛、邱月)。其平时坐在发廊中等候嫖客,一起上班的卖淫女还有“思思”“小雷”“小雪”三人。其每次嫖资为150元,其收取100元,其他的归被告人付涛、邱月作为提成。发廊后面的出租屋是被告人付涛、邱月租赁用于卖淫嫖娼的,出租屋内有两张床,嫖客到发廊与卖淫女谈好价钱后便到该出租屋内交易。2014年3月4日凌晨1时许,其在上述出租屋内与一名男子交易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对被告人付涛、邱月及卖淫地点、卖淫女、嫖客均作了指认。10.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其从2013年5月份开始到“渝川理发店”从事卖淫活动,发廊老板是被告人付涛、邱月,与其一直在发廊上班的还有三名卖淫女。平时其坐在发廊等候嫖客上门,每次嫖资是150元,其中50元作为提成交给被告人付涛、邱月,卖淫女还要每月交纳50元的“管理费”。发廊后面的出租屋是用于交易的地方。案发当天其与一名嫖客准备到出租屋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其辨认出被告人付涛、邱月及卖淫地点、卖淫女。11.证人叶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2月,其自行到“枫美发廊”应聘,被告人邱月告诉其该发廊主要从事卖淫,嫖资每次150元,其中50元交给发廊提成,每月还要上缴50元管理费,其答应了便开始在发廊接客,一起在发廊卖淫的还有三名卖淫女。平时其坐在发廊内等候嫖客,双方谈好价钱后便到发廊后面的出租屋内交易。案发当天,其与一名嫖客在发廊后面的出租屋内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其辨认出被告人付涛、邱月及卖淫地点、卖淫女。12.证人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从2014年1月开始到“渝川理发店”从事卖淫,发廊内还有另外三名卖淫女。每次卖淫发廊抽取50元的提成,并按月收取卖淫女管理费50元。其平时坐在发廊内等候,嫖客到发廊选好卖淫女后,将150元交给发廊老板被告人付涛、邱月(其可以得到其中100元),之后便到发廊后面的出租屋进行交易。案发当天其在发廊内等候嫖客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其辨认出被告人付涛、邱月及卖淫地点、卖淫女。13、证人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天凌晨,其到中山市沙溪镇港园村“渝川理发店”选了一名卖淫女,交给发廊老板娘150元后,与该卖淫女到发廊背后的出租屋内交易。事后,公安人员到场检查将其与卖淫女抓获。其辨认出被告人邱月及卖淫女。14.证人邓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时其到沙某镇港园村的“渝川理发店”选了一名卖淫女,给了老板娘150元嫖资后,该卖淫女将其带到发廊背后的出租屋内交易。事后,公安人员将其二人抓获。随后,一男一女到出租屋准备交易也被公安人员抓获。其辨认出被告人邱月及卖淫女。15.证人吴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天,其到“渝川理发店”嫖娼,当时店内有两名卖淫女。其交给老板娘嫖资150元后,其选了其中一名,二人便到发廊背后的出租屋准备交易。刚进门便被公安人员抓获。一起被抓获的还有几名正在屋内卖淫嫖娼的男女。之后公安人员到发廊将老板娘抓获。其辨认出一起被抓的被告人付涛、邱月及卖淫女、嫖客。16.被告人付涛、邱月的当庭供述,均供称合伙经营“渝川理发店”期间,租赁出租屋容留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收取提成牟利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付涛、邱月对案发现场、同案人、卖淫女作了指认。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涛、邱月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均应依法惩处。缴获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邱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涛当庭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涛、邱月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定性不当。理由如下:卖淫女龙某,4、谢某、韦某、叶某2的证言均证实四人在被告人付涛、邱月经营的店铺内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告人付涛、邱月仅提供场所进行交易,没有其他管理、控制、组织的行为,上述证言与被告人付涛、邱月的供述能相互吻合,足以认定被告人付涛、邱月实施了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容留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容留卖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付涛、邱月所提关于本案定性的辩解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涛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邱月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缴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25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剑烽人民陪审员 林容森人民陪审员 荚 慧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黎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