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胶执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薛秀芹与张永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秀芹,张永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胶执字第1873号申请执行人薛秀芹,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永和,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胶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鲍泽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