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康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颜君诉被告王宏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颜君,王宏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民初字第686号原告张颜君。被告王宏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颜君与被告王宏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颜君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颜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元,由原告张颜君负担。审 判 长 杨海林代理审判员 安元星人民陪审员 卢有智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