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胡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590号原告:胡某,现无职业。被告:许某,武汉锅炉集团制造公司人事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王俐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