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胡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590号原告:胡某,现无职业。被告:许某,武汉锅炉集团制造公司人事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王俐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