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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民初字第58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郑曼珠与郑枫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5808号原告郑某甲。被告郑某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本院收到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郑某甲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