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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闭延锐与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闭延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郑少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国涛,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闭延锐,住广西横县。上诉人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地点在清远市清新区���颈镇,依法由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合。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天河区车陂路横冲大塘北6号三楼,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