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民二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建与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郑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二初字第00630号原告:徐建,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徐伟,安徽惠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雪影,安徽惠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涛,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徐建与被告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雪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建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徐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雪薇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晓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