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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洪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2534号原告梁某某,女,生于1989年1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明,系射洪县洋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木某某,男,生于1987年8月13日,彝族。本院在审理梁某某诉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怀勇人民陪审员  赵红玉人民陪审员  白兰俊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文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