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2534号原告梁某某,女,生于1989年1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明,系射洪县洋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木某某,男,生于1987年8月13日,彝族。本院在审理梁某某诉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怀勇人民陪审员 赵红玉人民陪审员 白兰俊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文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