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建民初字第03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建民初字第03326号原告王某被告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志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凤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