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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建民初字第03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建民初字第03326号原告王某被告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志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凤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