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临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余红辉与临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里庵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临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里庵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临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余某某。被告:临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里庵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泮于良。原告余某某为与被告临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里庵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里庵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余某某起诉称:被告于2012年间邀原告为其村建设规划进行挖土机挖土施工,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共计工程款51820元,被告于2013年2月19日出具欠条1份,上述欠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5182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临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里庵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身份。2、欠条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事实。经审理,被告临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里庵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临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里庵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1820元的事实清楚,现被告拒不支付欠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里庵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某某工程款人民币5182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被告临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里庵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96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冯 妃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余燕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