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5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饶晓薇与龙岩市联环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晓薇,龙岩市联环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5390号原告饶晓薇,居民。被告龙岩市联环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福路25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晓薇与被告龙岩市联环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晓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饶晓薇负担。审判员 陈 景 献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饶珊(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