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5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汤新刚信用卡纠纷(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588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汤新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5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425号农业银行大厦四至九楼。负责人:梁镜华。委托代理人:崔俊源,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玉珊,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汤新刚,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汤新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基审 判 员 何晖辉代理审判员 陈轩宇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慧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