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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35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罗罗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罗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3518号罪犯王罗罗。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安少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罗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罪犯王罗罗于2009年2月23日送入河南省安阳市监狱服刑改造。王罗罗在执行期间,2011年1月31日减刑一年;2012年5月16日减刑一年。罪犯王罗罗于2012年8月7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罗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9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王罗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罗罗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4年6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三次;2013年1月获得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罗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罗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