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郧县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李发付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付,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洪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县执字第00235号申请执行人李发付(又名李发福)。委托代理人李文杰,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永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洪国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发付(又名李发福)与被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洪国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2014年9月29日,李文杰、王永清受申请执行人李发付(又名李发福)委托与被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洪国东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同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郧劳人仲裁字(2013)第08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