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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一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郭福庆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郭福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1272号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忠委托代理人:孟丽娜被告:郭福庆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福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丽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孟丽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福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在磐石市红大花园三区居住。我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被告未支付2012年至2014年5月31日物业管理费1155.00元。我公司多次向其催缴,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其欠缴的物业管理费115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福庆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红大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2份,证明被告是原告服务小区业主,应依据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通过上述分析,本院确定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1月1日,原告与磐石市红大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开始接收红大花园三区小区的物业管理,约定按每平方米0.5元收取物业费。被告系该小区的业主,其住宅面积为79.66平方米。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至2014年5月31日。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物业费1155.00元,被告一直未缴纳。本院认为,红大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代表该小区所有业主和在该小区享受物业服务的其他受益人的合法组织,其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代表该小区所有业主实施的民事行为,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既然生活在该小区,就应在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后,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原告服务费用的义务,原告诉讼请求合理,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福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费1155.00元(79.66平方米×0.5元×29个月)。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郭福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房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