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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执字第12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画西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仁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画西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仁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1262-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画西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盐葵路心海玥雅居411。法定代表人陈露梅。被执行人深圳市仁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法定代表人李文英。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画西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仁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35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67658元及利息、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根据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35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互负债权债务,互相抵扣后,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共计人民币113093元。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调整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13093元及相应利息、仲裁费等。2014年8月20日,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XX银行开立账户44201XXX、44201XXX,并于2014年9月9日对上述两账户进行冻结,2014年9月12日本院依法从该两账户扣划人民币共计126817元到本院执行款专户,扣划后对上述账户解除冻结。2014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划款及结案申请,请求本院在划付人民币125041.4元给申请执行人后对本案作结案处理。上述执行款项扣除执行费人民币1775.6元后共计人民币125041.4元已于2014年9月25日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351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75.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35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小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