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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一执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罪犯妥万林强奸、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妥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一执字第00954号罪犯妥万林,男,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回族,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2009年7月14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妥万林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妥万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妥万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妥万林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霈审判员 刘文雄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 腾马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