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民一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牟娟与李宏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娟,李宏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湖民一初字第501号原告牟娟。委托代理人史广平,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涛,男。委托代理人杨和平,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牟娟与被告李宏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李宏涛于1997年8月22日登记结婚。1998年9月5日婚生长子李亚各,1999年12月24日婚生次子李凯远。婚后,由于被告经常酗酒,对我打骂,双方长期两地分居,感情出现危机。2012年8月,被告让我利用在银行的便利条件违规为其贷款,却又揭发我,导致单位处理我。无奈,我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湖滨区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我们的感情没有得到恢复,我只有再次起诉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说与事实不符。我们婚后感情很好,2006年,我调到三门峡工作期间,原告在渑池工作,她在外和第三者租房居住。鉴于此种情况,我同意离婚。两个孩子由谁抚养,对方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每人每月1000元。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原告应赔偿我的经济损失28.9488万元,承担共同债务32.785万元。由于原告的过错,给我造成极大的伤害,原告应赔付我精神损害费5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牟娟和被告李宏涛系自由恋爱,双方于1997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1998年9月5日婚生长子李亚各,1999年12月24日婚生次子李凯远。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特别是2008年李宏涛调到三门峡工作,牟娟在渑池工作,由于双方长期分居两地,缺乏相互信任,感情出现裂痕。2013年5月29日,牟娟起诉离婚,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驳回牟娟诉讼请求的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没有得到改善,牟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李宏涛递交了牟娟于2013年4、5月份有外遇的证据。牟娟递交了李宏涛2013年5月11日到其住处因索要手机遭到拒绝后被殴打的证据。李宏涛同意离婚。双方每月工资收入均为2000多元。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情况为:1、双方原系渑池县邮电局职工,1998年,单位将位于渑池仰韶东街联通公司4号楼西单元2层2号(面积为64.43平方米)房屋一套分给李宏涛,房产证办在单位名下。2、李宏涛称位于渑池新文小区(西区)4号楼3单元1楼西户(面积148.33平方米)房屋是其母亲出资购买的,房款共计74000元,是母亲赠与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办在自己名下,共有人没有牟娟。2006年1月12日,渑池县房管局将房产证办在李宏涛名下,证号为渑房管字第私21484号。这套房屋已经于2012年10月5日卖给他人,卖了35万元,别人已经占有改房屋。牟娟否认卖房的事实,并称这套房屋当时李宏涛让自己去贷款15万元,李宏涛将15万元贷款款项取走,自己借别人的钱还上了。李宏涛提交证据证实牟娟在婚姻存续期间取走共同存款30多万元的事实。3、牟娟提出李宏涛在联通公司购买房屋一套,交房款14万元。李宏涛否认以上事实,牟娟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债务方面:牟娟提出2012年9月1日,贷款15万元,自己借钱还了贷款。李宏涛提出自己开搅拌站借别人钱45万元。对于双方各自的债务,双方互不认可。审理中,经双方调解,均同意两个孩子归李宏涛抚养,抚养费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共同财产问题双方不再追究,现在谁处归谁所有。本院认为:原告牟娟和被告李宏涛相识相恋而缔结婚姻,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长期两地分居,导致缺乏相互信任,感情出现裂痕。牟娟提出离婚,李宏涛同意离婚,本院准许双方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结合双方的意见,婚生两个孩子归李宏涛抚养,牟娟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1300元,较为适宜。共同财产问题,结合调解意见,双方互不追究,现在谁处归谁所有。涉及的债务问题可以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牟娟与被告李宏涛离婚,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双方即解除婚姻关系。二、子女抚养:婚生长子李亚各(1998年9月5日生),婚生次子李凯远(1999年12月24日生),由被告李宏涛抚养,原告牟娟每月支付两个孩子共计1300元抚养费,自2014年10月开始支付至孩子满18周岁止,限每年的元月1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16800元。孩子随男方抚养期间,允许母子相互探望。待孩子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三、共同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负担675元,被告负担6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军亚人民陪审员 刘 鸽人民陪审员 田思源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